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doc 16頁)
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doc 1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後,參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活動的各方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等業務的發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務的交易行為和場所。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場活動,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積極培育建築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有建築管理部門,並將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部分職責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確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水利、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對建設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工商、計劃、經貿、財政、物價、審計、勞動、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築市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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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後,參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活動的各方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等業務的發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務的交易行為和場所。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場活動,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積極培育建築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有建築管理部門,並將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部分職責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確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水利、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對建設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工商、計劃、經貿、財政、物價、審計、勞動、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築市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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