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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doc 39頁)

所屬分類:
工程設計
文件大小:
607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 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 文件編製, 度規
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doc 39頁)內容簡介
總則
  1.0.1 為加強對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工作的管理,保證各階段設計文件的質量和完整性,特製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對於一般工業建築(房屋部分)工程設計,設計文件編製深度除應滿足本規定適用的要求外,尚應符合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注:工業項目設計文件的編製應根據工程性質執行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1.0.3 民用建築工程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對於技術要求簡單的民用建築工程,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設計的約定,可在方案設計審批後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1.0.4 各階段設計文件編製深度應按以下原則進行(具體應執行第2、3、4章條款):
  1 方案設計文件,應滿足編製初步設計文件的需要;
  注:對於投標方案,設計文件深度應滿足標書要求;若標書無明確要求,設計文件深度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2 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編製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對於將項目分別發包給幾個設計單位或實施設計分包的情況,設計文件相互關聯處的深度應當滿足各承包或分包單位設計的需要。
  1.0.5 在設計中宜因地製宜正確選用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築標準設計,並在設計文件的圖紙目錄或施工圖設計說明中注明被應用圖集的名稱。
  重複利用其他工程的圖紙時,應詳細了解原圖利用的條件和內容,並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滿足新設計項目的需要。
  1.0.6 當設計合同對設計文件編製深度另有要求時,設計文件編製深度應同時滿足本規定和設計合同的要求。
  1.0.7 本規定對設計文件編製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對於具體的工程項目設計,執行本規定時應根據項目的內容和設計範圍對本規定的條文進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規定不作為各專業設計分工的依據。本規定某一專業的某項設計內容可由其他專業承擔設計,但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本規定要求。
2 方案設計
  2.1 一般要求
  2.1.1 方案設計文件
  1 設計說明書,包括各專業設計說明以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2 總平麵圖以及建築設計圖紙(若為城市區域供熱或區域煤氣調壓站,應提供熱能動力專業的設計圖紙,具體見2.3.3條);
  3 設計委托或設計合同中規定的企業管理圖、鳥瞰圖、模型等。
  2.1.2 方案設計文件的編排順序
  1 封麵:寫明項目名稱、編製單位、編製年月;
  2 扉頁:寫明編製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並經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3 設計文件目錄;
  4 設計說明書;
  5 設計圖紙。
  注:投標方案按標書要求密封或隱蓋編製單位和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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