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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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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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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甘肅省, 建設工程, 工程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規定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doc 11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統分結合的管理體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承擔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委托經考核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製定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目標、製度和措施;
  (二)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法定建設程序以及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重要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四)組織、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查處;
  (五)組織、參與國家和省列重點建設項目及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六)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考核、管理和業務指導;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備案管理;
  (七)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監督事項。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內控的保障體係,建立並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各單位的工程質量責任製。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及其違法責任:
  (一)必須進入政府批準設立的有形建築市場,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肢解發包,違者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罰款;
  (二)不得隨意改變已確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隨意壓縮工期、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不得指定或者迫使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違者責令改正,處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四)不得要求設計單位違反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技術標準進行設計,違者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五)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有必要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擅自變更設計或對重大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變更後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責令拆除;
  (六)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方案,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及其違法責任:
  (一)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攬勘察、設計業務。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或者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二)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圖章、執業證章,違者按前項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三)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家和省列重點建設項目、大中型公共建設工程和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派駐設計代表;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並參加基槽、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專業工程重要結構部位的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及其違法責任:
  (一)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違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罰款;
  (二)應當設立試驗室及專職質量檢查員,建立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聯合驗收製度,驗收由材料人員、專職質量檢查員以及工程監理人員共同進行;
  (三)應當按照工程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每一工序進行及時檢查、評定,並經工程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違者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技術標準的,負責返工、維修,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四)應當建立工程技術資料檔案。工程質量控製資料的收集整理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完整,並與工程進度同步實施,不得任意刪改。建設工程竣工後,要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檔案。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及其違法責任:
  (一)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製。工程監理單位應編製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在監理工作實施前報送建設單位並通知施工單位;
  (二)對工程施工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進行旁站監理;
  (三)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設備材料供應方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違者責令改正,處50萬元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由工程監理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製止,同時通知建設單位,並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及其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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