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doc 8頁)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保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
第三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業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執行國務院行業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自治區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權限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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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保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
第三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業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執行國務院行業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自治區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權限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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