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doc 23頁)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doc 23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築物、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及其他附屬建築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裝工程。
第三條 下列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應當進行招標:
(一)水運工程的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
(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單項合同價在5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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