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doc 11頁)
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市場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其設計水平,保證其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活動的,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適用於網架、網殼,單層剛架、排架,多層框架,壓型拱板等輕型房屋鋼結構的設計。除已取得建築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單位外,從事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的單位,須取得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證書後,方可承擔相應的業務。
第四條 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壓型拱板最高為乙級);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等級分為1級和2級。分級標準見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級專項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國內輕型房屋鋼結構1級和2級工程的設計業務。
取得乙級專項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國內輕型房屋鋼結構2級工程的設計業務。
..............................
第一條 為加強對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市場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其設計水平,保證其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活動的,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適用於網架、網殼,單層剛架、排架,多層框架,壓型拱板等輕型房屋鋼結構的設計。除已取得建築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單位外,從事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的單位,須取得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證書後,方可承擔相應的業務。
第四條 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壓型拱板最高為乙級);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等級分為1級和2級。分級標準見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級專項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國內輕型房屋鋼結構1級和2級工程的設計業務。
取得乙級專項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國內輕型房屋鋼結構2級工程的設計業務。
..............................
用戶登陸
工程標準法規熱門資料
工程標準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