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規定(doc 9)
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規定(doc 9)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建設、工程建設抗禦地震災害(以下簡稱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地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上述地區進行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抗震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平震結合的方針。抗震計劃應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分別組織實施。
第四條 抗震工作的任務:貫徹執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規;製定抗震工作規章;組織製定抗震工作的規劃、計劃;負責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設施、構築物等)的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編製、實施抗震防災規劃和綜合抗震防禦體係區域規劃;調查、評估震後工程震害;參與、指導搶修、排險和震後恢複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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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建設、工程建設抗禦地震災害(以下簡稱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地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上述地區進行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抗震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平震結合的方針。抗震計劃應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分別組織實施。
第四條 抗震工作的任務:貫徹執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規;製定抗震工作規章;組織製定抗震工作的規劃、計劃;負責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設施、構築物等)的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編製、實施抗震防災規劃和綜合抗震防禦體係區域規劃;調查、評估震後工程震害;參與、指導搶修、排險和震後恢複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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