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與規模標準規定(doc 6頁)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與規模標準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與規模標準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㈠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㈡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㈢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㈣防洪、灌概、排澇、引(洪)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㈤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㈥生態環境保持項目;
㈦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㈢體育、旅遊等項目;
㈣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㈤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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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㈠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㈡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㈢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㈣防洪、灌概、排澇、引(洪)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㈤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㈥生態環境保持項目;
㈦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㈢體育、旅遊等項目;
㈣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㈤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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