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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價款管理綜述(doc 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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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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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工程價款, 管理綜述
建築工程價款管理綜述(doc 34頁)內容簡介

建築工程價款管理綜述目錄:
一、 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
二、 建築工程變更價款和施工索賠價款的結算
三、 建築工程竣工結算

建築工程價款管理綜述內容提要:
預付款的確立:
預付備料款(國外通稱為“開辦費”)是我國工程建設中一項行之有效的製度,早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行使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職能時,就對備料款的撥付作了專門規定,明確備料款作為一種製度必須執行,對全國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預付款製度的工作在原則和程序上曾起過重要的指導作用。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地區和部門的實際情況,製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對不同承包方式、年度內開竣工和跨年度工程等作了具體的規定。例如:上海市規定:凡是實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備料款由發包人通過經辦銀行辦理,且應在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個月內付清;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則上不應得到備料款。施工單位對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工程,按施工圖預算和合同造價規定備料款額度預收備料款;跨年度工程,按當年建安投資額和規定的備料款額度預收備料款,下年初應按下年的建安投資額調整上年已預收的備料款。凡合同規定工程所需“三材”(鋼材、木材、水泥),全部由發包人負責供應實物,並根據工程進度或合同規定按期交料的,所交撥材料可按材料預算價格作價並視作預收備料款;對雖在施工合同中規定工程所需“三材”全部由發包人負責供應實物,而未能遵照合同規定按期、按品種、按數量交料的,承包人可按規定補足收取備料款;部分“三材”由發包人采購供應實物的,相應扣減備料款額度,或將這部分材料抵作部分備料款。在對備料款的具體操作作了規定後,同時又規定了違規操作的處理辦法:凡是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或協議和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撥給承包人備料款,更不準以付備料款為名轉移資金;承包人收取備料款兩個月仍不開工,或發包人不按合同規定付給備料款的,經辦銀行可根據雙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分別從有關賬戶收回和付出備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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