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doc 6頁)
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道路運輸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加強對道路運輸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的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是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以下簡稱服務質量投訴)的受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三條 各級運政機構受理服務質量投訴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投訴受理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運政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地址及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本轄區的服務質量投訴案件。
第五條 運政機構受理服務質量投訴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服務質量投訴處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二)及時調查處理(或批轉下一級運政機構調查處理)被投訴對象注冊地為本轄區的服務質量投訴案件;報請上一及運政機構將本單位收到的被投訴對象注冊地為非本轄區的投訴案件批轉其轄區運政機構辦理;
(三)協助上一級運政機構調查處理涉及本轄區的服務質量投訴案件;
(四)受理上一級運政機構轉來的投訴案件,並報告投訴的調查處理情況和結果;
(五)建立健全本轄區服務質量投訴受理工作通報表彰、統計分析和投訴檔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饋等製度;
(六)督促、檢查本轄區道路運輸經營者製定和實施服務質量糾紛處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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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道路運輸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加強對道路運輸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的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是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以下簡稱服務質量投訴)的受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三條 各級運政機構受理服務質量投訴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投訴受理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運政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地址及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本轄區的服務質量投訴案件。
第五條 運政機構受理服務質量投訴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服務質量投訴處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二)及時調查處理(或批轉下一級運政機構調查處理)被投訴對象注冊地為本轄區的服務質量投訴案件;報請上一及運政機構將本單位收到的被投訴對象注冊地為非本轄區的投訴案件批轉其轄區運政機構辦理;
(三)協助上一級運政機構調查處理涉及本轄區的服務質量投訴案件;
(四)受理上一級運政機構轉來的投訴案件,並報告投訴的調查處理情況和結果;
(五)建立健全本轄區服務質量投訴受理工作通報表彰、統計分析和投訴檔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饋等製度;
(六)督促、檢查本轄區道路運輸經營者製定和實施服務質量糾紛處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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