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應急照明設計(doc 6頁)
民用建築應急照明設計(doc 6頁)內容簡介
民用建築應急照明設計內容提要:
1. 概述
應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因故熄滅的情況下,供暫時繼續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員疏散用的照明。它是現代建築中一項重要的安全措施,當建築發生火災或爆炸、地震等其他災害時,伴隨電源中斷,正常電源熄滅,應急照明在人員疏散、消防救援等多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2. 應急照明的分類及要求
應急照明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分為三類:備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2.1 備用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後,需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備用照明又分為暫時繼續工作和繼續工作兩種。暫時繼續工作的場所如: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危險場所、避難層等,此時要求照度不小於正常照度的50℅,供電時間不小於1小時;繼續工作的場所如:變配電室、發電機房、消防控製室、消防泵房及其他重要房間,要求照度不小於正常照明的照度,供電時間為連續供電。備用照明的電源轉換時間 ≤1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 ≤0.5s。
2.2 安全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後,需確保處於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如醫院的手術室、重症監護室等,安全照明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連續供電,電源轉換時間 ≤0.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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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應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因故熄滅的情況下,供暫時繼續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員疏散用的照明。它是現代建築中一項重要的安全措施,當建築發生火災或爆炸、地震等其他災害時,伴隨電源中斷,正常電源熄滅,應急照明在人員疏散、消防救援等多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2. 應急照明的分類及要求
應急照明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分為三類:備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2.1 備用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後,需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備用照明又分為暫時繼續工作和繼續工作兩種。暫時繼續工作的場所如: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危險場所、避難層等,此時要求照度不小於正常照度的50℅,供電時間不小於1小時;繼續工作的場所如:變配電室、發電機房、消防控製室、消防泵房及其他重要房間,要求照度不小於正常照明的照度,供電時間為連續供電。備用照明的電源轉換時間 ≤1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 ≤0.5s。
2.2 安全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後,需確保處於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如醫院的手術室、重症監護室等,安全照明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連續供電,電源轉換時間 ≤0.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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