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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17頁)

所屬分類:
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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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太原市, 城市規劃管理, 管理技術, 技術規定
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17頁)內容簡介

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標準和適建範圍
第三章、建築容量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五章、建築物退讓
第六章、建築高度
第七章、建築基地的綠地
第八章、停車場及出入口設置
第九章、附則

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太原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相關技術規定、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太原市規劃區的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其它四縣(市)政府所在地規劃區範圍內應參照執行。
第三條 編製詳細規劃(含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定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類專門性用地項目規劃應符合已頒布的各類專業技術規範及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標準和適建範圍
第五條 本市建設用地分類,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六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定的,應當按照城市分區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分類和本規定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範圍執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類別或建設項目,可以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用地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意見,按法定審批程序批準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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