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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徑選擇(doc 16頁)

所屬分類:
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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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社區建設, 路徑選擇
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徑選擇(doc 16頁)內容簡介
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徑選擇內容提要:
那麼我們所說的“社區”在我國城市中到底是指什麼?有人認為“一個街道辦事處所轄的範圍大致就是社區的地域空間,為了淡化其行政區劃的色彩而突出社區特征,許多學者稱之為街區”[1];有人認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會為單元的基層社區[2];還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區已成為街道辦事處以及居委會這些基層管理機構的代名詞[3];還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區指涉的是街道辦事處所轄的範圍”[4];而國家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自治的原則和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對原有的街道、居委會規模作適當的調整,以調整後的居委會轄區作為城市社區的主導形式,形成社區地域”[5]。
可見目前對城市社區的在我國的具體所指還沒有統一的意見,大多數人認為城市社區就是指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隻有少數人認為城市社區應該指居委會所轄區域。在我們思考社區的定位時,我們必須搞清楚為什麼要提出社區的概念,為什麼要倡導社區建設,顯然社區概念在我國的提出是有明確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國的經濟體製由由計劃轉向市場,計劃經濟破產,政府不再擁有支配所有社會資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擔的職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狀況下,政府不堪重負,社區概念的提出與社區建設的倡導就是政府想將自己擔負的過多的職能還給社會,以減輕自己的負擔,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目標。明白了這樣的背景與用意,我們再來定位社區就明晰多了。我認為在我國開展社區建設的過程中應該將城市社區定位於居委會所轄區域而非定位於“街區”。城市社區的具體定位問題不僅涉及社區的性質問題,更牽涉到社區建設與社區服務的主體問題,從而影響甚至決定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徑選擇乃至最終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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