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doc 8頁)
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doc 8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爆炸性氣體環境
第三章 爆炸性粉塵環境
第四章 火災危險環境
第一章 總 則
第1.0.2條 本規範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本規範規定的原因,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 的環境。
專用性強並有專用規程規定的,或在本規範的區域劃分及采取措施中難以滿足要求的特殊情況,如電解生產裝置中電解槽母線及跳槽開關等,建議以後另訂專用規程。
對於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車、船、飛機、海上油井平台等均為特殊條件的環境,故危險區域的劃分、範圍等不可能滿足本規範的要求。
蓄電池室目前可按原水電部有關蓄電池運行規程執行。由於新型蓄電池的出現,對不產生氫氣或有消氫防爆裝置的蓄電池,可按製造廠要求執行。
對於製造爆炸性物質過程中的化學過程,如與本章範圍二致的,可以按本規範執行。
在執行本規範時,還應執行國家和部頒發的專業標推和規範的有關規定。但本規範中某些規定,嚴於或滿足其它國標最低要求的,不視為“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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