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培訓講義(DOC 17頁)
房地產培訓講義(DOC 17頁)內容簡介
第一講 房地產和房地產市場
第七講 房地產的權屬以及登記條例
第三講 房地產市場的體係
第二講 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狀況
第五講 房地產轉讓條例
第八講 住房銷售管理辦法修定後深圳市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講 房地產的買賣問題
第十講 房地產營銷
第四講 深圳市的房地產管理體製
(1)需求的多樣性
(1)需要、欲望各需求
(2)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
(2)產品(商品服務與創意)
(2)使用
(2)供給的異質性
(2)保護合法的權益
(2)公安消防認可文件
(2)利息
(2)加大了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甲方16種,施工監理各8種,勘察6種,設計7種。
(2)合作建房包括:出資方須有開發資質;必須有土地證;如果劃撥土地則要補地價。(都屬房產分成)
(2)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使用權
(2)延期交樓90天
(2)房地產的初始登記:建築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證、竣工圖、土地使用權屬證、決算、竣工測繪。
(2)房地產的重心是房產,它的價值在於土地的利用效能,土地使用權不得離開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設置的)
(2)房屋建築麵積計算的細則由國土局監管。
(2)房屋預售的標底是尚在建設中的房屋。
(2)抵押權人是國家規定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2)登記屬於強製性的,(非自願的、義務的、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2)經批準並補交土地價的行政劃撥地,協議減免地價用地。
(2)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允許的除外)
(2)行政劃拔:1980年6月至1988年1月2日土地還不是商品。
(2)除別墅以外各類居住用地。
(2)需求的廣泛性
(2)預售合同
(3)價值、成交和滿意
(3)使用麵積售賣(未執行)
(3)供給的地區性
(3)協議地:1988年1月3日後(減免地價、市場地價——土地已成商品)
(3)受讓方90天未付款,發展商可解除合同。
(3)各類工業、倉儲、交通、運輸、港口、電訊、供水、供電等用地。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公益性房產。
(3)它項權
(3)屬要式法律行為——一定要簽書麵合同。
(3)房地產預售法律關係的產生和終止定要受到國家法律較嚴格的限製。
(3)抵押的房地產必須是符合法定範圍和法定要求的。
(3)收益
(3)收購或合並企業
(3)特殊情況的房地產轉讓問題。
(3)環保認可文件
(3)登記部門對登記申請實行實質性審查,無異議時才給予,
所以登記時有較強的公信力,除司法可否定外,是產權的唯一合法證明。
(3)監管
(3)質量終身製
(3)違約金
(3)需求的融資性
(4)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個情況
(4)交換和交易
(4)取消了外銷
(4)各類露天場地,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
(4)處分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房地產。
(4)抵債
(4)招標地:要求所有經融性的地都可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
(4)損害賠償金
(4)要式行為是必備的條件
(4)調節的不完全性
(4)需求的長期性
(4)預售查丈與竣工查丈的差別
(5)依法查封的扣押、監管的房產。
(5)關係和網絡
(5)占有權與使用權可分離
(5)國有企業之間或其它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5)對已預售的房地產再建的公共部分的更改設計,一定要征得業主的同意
(5)種植、養殖、蓄牧以及旅遊用地。
(6)取消了包銷製度
(6)市場
(7)營銷者和預期顧客
..............................
第七講 房地產的權屬以及登記條例
第三講 房地產市場的體係
第二講 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狀況
第五講 房地產轉讓條例
第八講 住房銷售管理辦法修定後深圳市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講 房地產的買賣問題
第十講 房地產營銷
第四講 深圳市的房地產管理體製
(1)需求的多樣性
(1)需要、欲望各需求
(2)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
(2)產品(商品服務與創意)
(2)使用
(2)供給的異質性
(2)保護合法的權益
(2)公安消防認可文件
(2)利息
(2)加大了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甲方16種,施工監理各8種,勘察6種,設計7種。
(2)合作建房包括:出資方須有開發資質;必須有土地證;如果劃撥土地則要補地價。(都屬房產分成)
(2)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使用權
(2)延期交樓90天
(2)房地產的初始登記:建築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證、竣工圖、土地使用權屬證、決算、竣工測繪。
(2)房地產的重心是房產,它的價值在於土地的利用效能,土地使用權不得離開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設置的)
(2)房屋建築麵積計算的細則由國土局監管。
(2)房屋預售的標底是尚在建設中的房屋。
(2)抵押權人是國家規定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2)登記屬於強製性的,(非自願的、義務的、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2)經批準並補交土地價的行政劃撥地,協議減免地價用地。
(2)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允許的除外)
(2)行政劃拔:1980年6月至1988年1月2日土地還不是商品。
(2)除別墅以外各類居住用地。
(2)需求的廣泛性
(2)預售合同
(3)價值、成交和滿意
(3)使用麵積售賣(未執行)
(3)供給的地區性
(3)協議地:1988年1月3日後(減免地價、市場地價——土地已成商品)
(3)受讓方90天未付款,發展商可解除合同。
(3)各類工業、倉儲、交通、運輸、港口、電訊、供水、供電等用地。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公益性房產。
(3)它項權
(3)屬要式法律行為——一定要簽書麵合同。
(3)房地產預售法律關係的產生和終止定要受到國家法律較嚴格的限製。
(3)抵押的房地產必須是符合法定範圍和法定要求的。
(3)收益
(3)收購或合並企業
(3)特殊情況的房地產轉讓問題。
(3)環保認可文件
(3)登記部門對登記申請實行實質性審查,無異議時才給予,
所以登記時有較強的公信力,除司法可否定外,是產權的唯一合法證明。
(3)監管
(3)質量終身製
(3)違約金
(3)需求的融資性
(4)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個情況
(4)交換和交易
(4)取消了外銷
(4)各類露天場地,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
(4)處分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房地產。
(4)抵債
(4)招標地:要求所有經融性的地都可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
(4)損害賠償金
(4)要式行為是必備的條件
(4)調節的不完全性
(4)需求的長期性
(4)預售查丈與竣工查丈的差別
(5)依法查封的扣押、監管的房產。
(5)關係和網絡
(5)占有權與使用權可分離
(5)國有企業之間或其它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5)對已預售的房地產再建的公共部分的更改設計,一定要征得業主的同意
(5)種植、養殖、蓄牧以及旅遊用地。
(6)取消了包銷製度
(6)市場
(7)營銷者和預期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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