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解析(DOC 35頁)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解析(DOC 35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
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2]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誌的;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製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等。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複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
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五)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1.車輛技術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車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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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
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2]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誌的;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製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等。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複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
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五)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1.車輛技術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車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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