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高層股權激勵方案(DOC 10頁)
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高層股權激勵方案(DOC 10頁)內容簡介
1.1 業績激勵計劃的目的
1.2 業績激勵計劃釋義
1.3 業績激勵計劃實施原則
10-20%部分 15
2.1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設立
2.2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業績激勵計劃方案中的職責
20-30%部分 20
3.1 計劃參與對象
3.2 激勵基金與激勵股票總額核定
3.3 業績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
3.4 未完成任務的懲罰
3.4 考核結果兌現方法
30-40%部分 25
4.1 股票的權利
4.2 高管人員變動
4.3 重大變更
40%以上部分 30
5.1 信息披露時間
5.2 信息披露內容
第一條 業績激勵計劃的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彙報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須與董事會簽訂《目標責任書》及《服務協定》
對服務年限、崗位職責和崗位績效要求、激勵股票激勵等有關條款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條 本計劃若有任何條款與現行或未來法律條款相衝突,以法律為準。
第三條 激勵基金指公司在超額完成約定的業績目標後提取的一定比例
的稅後淨利潤用於獎勵高管人員,其中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放,一
部分用於購買公司股票(本方案為社會流通股)授與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章 業績激勵計劃的內容
第九條 業績激勵計劃參加對象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股份公司董事長、
副董事長、董秘,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一條 配股
第二十七條 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有:股票激勵額度、實施情況、
高管持股情況、高管持股價格、調整變動情況、失效、終止情況等等。
第二十三條 表決權及其他
第二十九條 本計劃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出售
第二十五條 業績激勵計劃實施時經營環境及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
可由董事會提議變更激勵約束條件甚至終止該計劃,並報股東大會批準,可能的情況變化包括如下:
第二十八條 公司須在提供給股東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業績激勵計劃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下述環節發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向股東披露公司激勵股票方案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當股票期權持有人因離職、解雇、退休、喪失行為能力、死亡而終止服務時,需分別處理:
第二十條 分紅
第二條 本方案所指的業績激勵計劃是通過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年度業績
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而給予股權獎勵及現金獎勵的長期激勵-約束機製;
在高層管理人員績效考核達到或超過預定目標的條件下,
按約定提取激勵基金給予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作為獎勵,
其中部分以公司流通股票形式發放,它是公司薪酬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 業績激勵計劃執行與管理機構
第五條 業績激勵計劃遵循以下原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工作
第六條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相關規定
,在公司董事會下設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為公司業績激勵計劃的執行與管理機構。
第六章 附錄
第十一條 隻有在公司超額完成總體的業績考核指標後才能計提激勵基金
。其中2002年度以稅後利潤2654.03萬元為準。
第十七條 個人應得激勵基金數額確定
第十三條 激勵基金的數量
..............................
1.2 業績激勵計劃釋義
1.3 業績激勵計劃實施原則
10-20%部分 15
2.1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設立
2.2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業績激勵計劃方案中的職責
20-30%部分 20
3.1 計劃參與對象
3.2 激勵基金與激勵股票總額核定
3.3 業績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
3.4 未完成任務的懲罰
3.4 考核結果兌現方法
30-40%部分 25
4.1 股票的權利
4.2 高管人員變動
4.3 重大變更
40%以上部分 30
5.1 信息披露時間
5.2 信息披露內容
第一條 業績激勵計劃的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彙報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須與董事會簽訂《目標責任書》及《服務協定》
對服務年限、崗位職責和崗位績效要求、激勵股票激勵等有關條款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條 本計劃若有任何條款與現行或未來法律條款相衝突,以法律為準。
第三條 激勵基金指公司在超額完成約定的業績目標後提取的一定比例
的稅後淨利潤用於獎勵高管人員,其中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放,一
部分用於購買公司股票(本方案為社會流通股)授與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章 業績激勵計劃的內容
第九條 業績激勵計劃參加對象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股份公司董事長、
副董事長、董秘,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一條 配股
第二十七條 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有:股票激勵額度、實施情況、
高管持股情況、高管持股價格、調整變動情況、失效、終止情況等等。
第二十三條 表決權及其他
第二十九條 本計劃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出售
第二十五條 業績激勵計劃實施時經營環境及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
可由董事會提議變更激勵約束條件甚至終止該計劃,並報股東大會批準,可能的情況變化包括如下:
第二十八條 公司須在提供給股東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業績激勵計劃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下述環節發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向股東披露公司激勵股票方案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當股票期權持有人因離職、解雇、退休、喪失行為能力、死亡而終止服務時,需分別處理:
第二十條 分紅
第二條 本方案所指的業績激勵計劃是通過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年度業績
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而給予股權獎勵及現金獎勵的長期激勵-約束機製;
在高層管理人員績效考核達到或超過預定目標的條件下,
按約定提取激勵基金給予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作為獎勵,
其中部分以公司流通股票形式發放,它是公司薪酬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 業績激勵計劃執行與管理機構
第五條 業績激勵計劃遵循以下原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工作
第六條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相關規定
,在公司董事會下設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為公司業績激勵計劃的執行與管理機構。
第六章 附錄
第十一條 隻有在公司超額完成總體的業績考核指標後才能計提激勵基金
。其中2002年度以稅後利潤2654.03萬元為準。
第十七條 個人應得激勵基金數額確定
第十三條 激勵基金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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