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DOC 56頁)
不良資產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DOC 5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法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已經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八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第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谘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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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已經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八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第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谘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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