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律知識記憶(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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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法律知識記憶(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認為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時,可一並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申請複議;同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麵、也可以口頭申請。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複議,國務院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7、對於有行政複議法第15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該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8、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為必經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起訴。
9、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二)複議機關認為需要;(三)申請人申請,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四)法律規定。
10、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麵答複。
1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呢提出的書麵答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權拒絕。
12、在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13、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法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4、複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否則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5、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起訴。
17、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梭魚權或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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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為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時,可一並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申請複議;同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麵、也可以口頭申請。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複議,國務院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7、對於有行政複議法第15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該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8、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為必經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起訴。
9、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二)複議機關認為需要;(三)申請人申請,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四)法律規定。
10、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麵答複。
1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呢提出的書麵答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權拒絕。
12、在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13、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法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4、複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否則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5、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起訴。
17、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梭魚權或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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