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正當法律程序培訓資料(DOC 24頁)
逮捕的正當法律程序培訓資料(DOC 2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社會必須有權逮捕、搜查、監禁那些不法分子。 隻要這種權力運用適當,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衛者。但是這種權力也有可能被濫用。而假如它被人濫用,那麼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風。
——丹寧勳爵
摘要:本文試圖從程序正義特定視角出發,考察我國的審查逮捕司法化改革實踐成效,通過對於審查逮捕的主體、條件、程序、司法救濟等四個方麵的具體製度的比較研究,解讀審查逮捕中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具體規則要求,並由此提出質疑在我國當下的司法體製中,重構所謂的由法官主導的司法授權及司法審查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在解構照搬西方的司法授權、司法審查、司法救濟的模式的移植難以實踐的情況下,提出應當立足於當下推行審查逮捕司法化方麵的改革,如審查逮捕公開聽證試點、聽取辯護人意見試點、羈押必要性審查試點等,提出審查逮捕的新型正當程序模式,推行逮捕與羈押分離審查、強化辯方審前介入與部分引入審查逮捕階段的控辯對席審查模式。
關鍵詞:審查逮捕、羈押、司法審查、正當程序
長期以來,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重犯罪控製、輕正當程序執法思想,引導著我國的司法實踐也左右了刑事訴訟的製度設計。很大程度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體並沒有完整的針對強製偵查等涉及公民重大權益的活動的權力製約規則,也缺乏對於程序違法的救濟與製裁途徑。毋庸置疑,我們整個刑事訴訟的重心在於偵查階段,因為之後的審查起訴、法庭審判都是建立於偵查取證的基礎之上。但是整個法規範體係內對於偵查活動的程序製約或空白或空洞,著實讓人捏著一把冷汗。2013年刑事訴訟的修法,一大亮點是將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一定程度上彰顯了我國在法治文明化方麵的進步,並配套建立或完善了相關具體製度,表征之一——就是集中在對於逮捕的條件和審查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明確並完善逮捕的實質條件,同時在程序方麵凸顯了審查逮捕的公開化、司法化。諸如新刑事訴訟法第86條應當訊問及聽取意見的規定,第91條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及告知家屬的規定,第93條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等, 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單方麵強調打擊輕保障的做法。但是如何在偵查階段實現立法承諾的當事人權益保障,尤其是如何與國際通行的司法審查原則 ,以及其背後的正當程序理念接軌,仍然還是一個尖銳的矛盾與複雜的任務。
第一章 概念的界定與梳理
1.1 逮捕及相關概念辨析
由於各國立法中表述與界定的差異,以及對於強製措施的功能定位的差異,逮捕一詞可以說存在多種表現形式,如 “有證逮捕”、“無證逮捕”、“普通逮捕”、“緊急逮捕”、“住地逮捕”、“當場逮捕”、“現行逮捕”等等,莫衷一是的說法。從比較法的角度對於逮捕概念存在較大分歧,一方麵逮捕在不同的語境完全存在不同的意義,比如在我國的逮捕通常是就拘留後的是否必要繼續羈押的由檢察機關進行的審查,但是在日本是遵從嚴格的雙重審查製——即對於拘留與逮捕實行相對獨立的司法審查,並且實行拘留前置主義,逮捕是獨立於拘留的司法審查。更遑論及英美國家中的司法令狀主義,逮捕令往往是作為臨時性的控製人身自由的措施,逮捕令甚或可以背書保釋。在英美國刑事司法中的逮捕的司法令狀主義還存在基於警察必要進行現場處置的緊急情形、經當事人同意、一目了然法則等例外,其實實踐中少量的逮捕是通過取得事先簽發的令狀,基本采取司法授權其審查形式也是極為簡易,但對於逮捕後及時移交法官對是否必要羈押進行嚴格司法審查。另一方麵即便相同的語義下具體的逮捕製度設計也存在的極大差別,且往往根植於不同司法環境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製度,在其他國家沒有可以類比的偵查到案和審前羈押程序,如法國的扣留與拘留製度,英美的人身保護令製度,德國的羈押強製複審製度等。這其中,有的是批準程序,或叫“程序要件”的差別所致;有的是逮捕條件,或叫“實質要件”的不同所致。
..............................
社會必須有權逮捕、搜查、監禁那些不法分子。 隻要這種權力運用適當,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衛者。但是這種權力也有可能被濫用。而假如它被人濫用,那麼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風。
——丹寧勳爵
摘要:本文試圖從程序正義特定視角出發,考察我國的審查逮捕司法化改革實踐成效,通過對於審查逮捕的主體、條件、程序、司法救濟等四個方麵的具體製度的比較研究,解讀審查逮捕中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具體規則要求,並由此提出質疑在我國當下的司法體製中,重構所謂的由法官主導的司法授權及司法審查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在解構照搬西方的司法授權、司法審查、司法救濟的模式的移植難以實踐的情況下,提出應當立足於當下推行審查逮捕司法化方麵的改革,如審查逮捕公開聽證試點、聽取辯護人意見試點、羈押必要性審查試點等,提出審查逮捕的新型正當程序模式,推行逮捕與羈押分離審查、強化辯方審前介入與部分引入審查逮捕階段的控辯對席審查模式。
關鍵詞:審查逮捕、羈押、司法審查、正當程序
長期以來,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重犯罪控製、輕正當程序執法思想,引導著我國的司法實踐也左右了刑事訴訟的製度設計。很大程度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體並沒有完整的針對強製偵查等涉及公民重大權益的活動的權力製約規則,也缺乏對於程序違法的救濟與製裁途徑。毋庸置疑,我們整個刑事訴訟的重心在於偵查階段,因為之後的審查起訴、法庭審判都是建立於偵查取證的基礎之上。但是整個法規範體係內對於偵查活動的程序製約或空白或空洞,著實讓人捏著一把冷汗。2013年刑事訴訟的修法,一大亮點是將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一定程度上彰顯了我國在法治文明化方麵的進步,並配套建立或完善了相關具體製度,表征之一——就是集中在對於逮捕的條件和審查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明確並完善逮捕的實質條件,同時在程序方麵凸顯了審查逮捕的公開化、司法化。諸如新刑事訴訟法第86條應當訊問及聽取意見的規定,第91條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及告知家屬的規定,第93條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等, 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單方麵強調打擊輕保障的做法。但是如何在偵查階段實現立法承諾的當事人權益保障,尤其是如何與國際通行的司法審查原則 ,以及其背後的正當程序理念接軌,仍然還是一個尖銳的矛盾與複雜的任務。
第一章 概念的界定與梳理
1.1 逮捕及相關概念辨析
由於各國立法中表述與界定的差異,以及對於強製措施的功能定位的差異,逮捕一詞可以說存在多種表現形式,如 “有證逮捕”、“無證逮捕”、“普通逮捕”、“緊急逮捕”、“住地逮捕”、“當場逮捕”、“現行逮捕”等等,莫衷一是的說法。從比較法的角度對於逮捕概念存在較大分歧,一方麵逮捕在不同的語境完全存在不同的意義,比如在我國的逮捕通常是就拘留後的是否必要繼續羈押的由檢察機關進行的審查,但是在日本是遵從嚴格的雙重審查製——即對於拘留與逮捕實行相對獨立的司法審查,並且實行拘留前置主義,逮捕是獨立於拘留的司法審查。更遑論及英美國家中的司法令狀主義,逮捕令往往是作為臨時性的控製人身自由的措施,逮捕令甚或可以背書保釋。在英美國刑事司法中的逮捕的司法令狀主義還存在基於警察必要進行現場處置的緊急情形、經當事人同意、一目了然法則等例外,其實實踐中少量的逮捕是通過取得事先簽發的令狀,基本采取司法授權其審查形式也是極為簡易,但對於逮捕後及時移交法官對是否必要羈押進行嚴格司法審查。另一方麵即便相同的語義下具體的逮捕製度設計也存在的極大差別,且往往根植於不同司法環境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製度,在其他國家沒有可以類比的偵查到案和審前羈押程序,如法國的扣留與拘留製度,英美的人身保護令製度,德國的羈押強製複審製度等。這其中,有的是批準程序,或叫“程序要件”的差別所致;有的是逮捕條件,或叫“實質要件”的不同所致。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