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型無追索權國內保理合同範本(DOC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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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型無追索權國內保理合同範本(DOC 5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賣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保理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鑒於:
⒈賣方已經或將不時向買方(定義見本合同第一條)以信用方式在國內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以下統稱為“交易”),並已經或將不時與買方簽訂《貨物銷售合同》、《服務合同》或《租賃合同》(以下稱該等合同及其任何補充或修改文件為“《交易合同》”),並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項下對買方的應收賬款;
⒉賣方願意將《交易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銀行;
⒊保理銀行同意按本合同約定受讓應收賬款並向賣方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買方信用風險擔保等國內保理服務。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賣方和保理銀行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確約定,下列術語將具有如下含義:
“無追索權國內保理”是指保理銀行根據本合同約定向賣方提供保理服務後,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即買方因發生信用風險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銀行按本合同約定向賣方保理付款。
“隱蔽型保理”是指應收賬款轉讓時,應收賬款轉讓事實暫不通知買方,但保理銀行保留在一定條件下通知或要求賣方通知買方的權利。
“保理額度”根據雙方的約定,保理額度可以是循環額度、一次性額度或二者的組合。循環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可以多次向保理銀行轉讓其對買方的應收賬款,但保理銀行已受讓、買方未支付的各筆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額度。一次性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向保理銀行轉讓的所有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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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保理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鑒於:
⒈賣方已經或將不時向買方(定義見本合同第一條)以信用方式在國內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以下統稱為“交易”),並已經或將不時與買方簽訂《貨物銷售合同》、《服務合同》或《租賃合同》(以下稱該等合同及其任何補充或修改文件為“《交易合同》”),並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項下對買方的應收賬款;
⒉賣方願意將《交易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銀行;
⒊保理銀行同意按本合同約定受讓應收賬款並向賣方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買方信用風險擔保等國內保理服務。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賣方和保理銀行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確約定,下列術語將具有如下含義:
“無追索權國內保理”是指保理銀行根據本合同約定向賣方提供保理服務後,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即買方因發生信用風險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銀行按本合同約定向賣方保理付款。
“隱蔽型保理”是指應收賬款轉讓時,應收賬款轉讓事實暫不通知買方,但保理銀行保留在一定條件下通知或要求賣方通知買方的權利。
“保理額度”根據雙方的約定,保理額度可以是循環額度、一次性額度或二者的組合。循環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可以多次向保理銀行轉讓其對買方的應收賬款,但保理銀行已受讓、買方未支付的各筆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額度。一次性額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時候,賣方向保理銀行轉讓的所有應收賬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理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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