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18luck新利全站下载 >> 合同樣本>> 法律法規>> 資料信息

關於最高檢察院法律解釋權的憲法思考(doc 10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文件大小:
210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檢察院, 法律解釋, 憲法
關於最高檢察院法律解釋權的憲法思考(doc 10頁)內容簡介
關於最高檢察院法律解釋權的憲法思考內容摘要:
 如前所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1981年《決議》是高檢取得其法律解釋權的直接依據,但是這一《決議》是否符合憲法和相關基本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具有這樣的立法創製權,都是值得考慮的。首先,“法律的有效性不僅取決於對某些形式性的立法程序的遵守,而且還要取決於對某些立法管轄權規則的服從。”[2]而從立法管轄權的角度來看,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僅有權製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大負責製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中又明確指出由全國人大負責和修改的基本法律是指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方麵的法律,因此,有關確定法律解釋權由誰行使,即規定法律解釋權主體問題的法律,應屬基本法律的範疇。高檢法律解釋權作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的一項權力,顯然隻能通過憲法加以規定或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方式取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不具備這樣的立法創製權力的。另外,從立法解釋權的角度來看,盡管我國憲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但本規定的前提是,憲法和法律對此曾作出過相關規定。如果是我國憲法和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中都沒有對高檢的法律解釋權作出過規定,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1981年《決議》也就不具備立法解釋的意義。據上可以看出,無論是在立法管轄權方麵,還是在立法解釋權方麵,全國人大常委會都不具備賦予高檢法律解釋權的主體資格和權限,《決議》中的規定,逾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權限,與憲法和法治的一般精神相衝突。推而論之,自1981年以來高檢所行使的法律解釋權缺少應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基礎。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