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定中國物權法的若幹問題(doc 28頁)
製定中國物權法的若幹問題(doc 28頁)內容簡介
製定中國物權法的若幹問題內容提要:
(一)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對民事生活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文化大革命”(1949—1966)開始的二十餘年間,不重視法製,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初兩次起草民法典的作業,均因政治運動而中斷。這一期間,調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4年)一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主要是依據各項“民事政策”。所謂“民事政策”,是指“黨和國家頒布的有關民事方麵的規範性文件” [1],例如,政務院於1950年10月20日發布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為了使“民事政策”能夠成為法院裁判的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一定時期的“民事政策”加以歸納、整理和解釋,作成指導法院裁判工作的解釋性文件。這樣的文件,稱為“意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
(二)改革開放以來的民事立法
中國從1978年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糾正“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極左錯誤,放棄“人治”,實行法治。相繼製定了若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個民事立法體係。這個民事立法體係,分為以下層次:第一層次,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第二個層次,是各民事特別法,包括屬於債權法性質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屬於家庭法性質的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屬於物權法性質的擔保法;屬於商事法性質的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第三個層次,是民事法規,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國內航空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條例等。第四個層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規中的民法規則,例如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民用航空法中關於民用飛行器權利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於房地產抵押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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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對民事生活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文化大革命”(1949—1966)開始的二十餘年間,不重視法製,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初兩次起草民法典的作業,均因政治運動而中斷。這一期間,調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4年)一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主要是依據各項“民事政策”。所謂“民事政策”,是指“黨和國家頒布的有關民事方麵的規範性文件” [1],例如,政務院於1950年10月20日發布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為了使“民事政策”能夠成為法院裁判的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一定時期的“民事政策”加以歸納、整理和解釋,作成指導法院裁判工作的解釋性文件。這樣的文件,稱為“意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
(二)改革開放以來的民事立法
中國從1978年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糾正“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極左錯誤,放棄“人治”,實行法治。相繼製定了若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個民事立法體係。這個民事立法體係,分為以下層次:第一層次,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第二個層次,是各民事特別法,包括屬於債權法性質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屬於家庭法性質的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屬於物權法性質的擔保法;屬於商事法性質的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第三個層次,是民事法規,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國內航空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條例等。第四個層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規中的民法規則,例如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民用航空法中關於民用飛行器權利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於房地產抵押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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