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doc 8頁)
談談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doc 8頁)內容簡介
談談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內容提要: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按此規定母體中的胎兒當然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其受孕過程中受到損害至其出生之後畸形或疾病的情況下,不讓胎兒對其受到的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對胎兒將是不公平,本文檢討了我國現行立法,論述了不規定胎兒的權利能力通過法律規定同樣可以達到保護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目的,最後論述了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以期對實務有所裨益並作引玉之磚。
關鍵詞:胎兒 權利能力 損害賠償請求權
“胎兒者,在母體內之兒也。即自受胎時起至出生完成時止,謂之胎兒。”(胎兒仍在母體之中,為母體之一部。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按此規定,孕育中的胎兒當然不享有權利能力,但是胎兒最終是要出生的,孕育中的胎兒乃未來的民事法律主體,且胎兒是所有自然人生命發育的必經階段,如果胎兒在其孕育過程中受到損害至其出生後畸形或疾病,或者在其孕育過程中其父母(其未來生活的依賴者)受到人身傷害以至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父親死亡導致其撫養權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胎兒出生後不能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顯然有違公平且與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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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按此規定母體中的胎兒當然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其受孕過程中受到損害至其出生之後畸形或疾病的情況下,不讓胎兒對其受到的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對胎兒將是不公平,本文檢討了我國現行立法,論述了不規定胎兒的權利能力通過法律規定同樣可以達到保護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目的,最後論述了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以期對實務有所裨益並作引玉之磚。
關鍵詞:胎兒 權利能力 損害賠償請求權
“胎兒者,在母體內之兒也。即自受胎時起至出生完成時止,謂之胎兒。”(胎兒仍在母體之中,為母體之一部。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按此規定,孕育中的胎兒當然不享有權利能力,但是胎兒最終是要出生的,孕育中的胎兒乃未來的民事法律主體,且胎兒是所有自然人生命發育的必經階段,如果胎兒在其孕育過程中受到損害至其出生後畸形或疾病,或者在其孕育過程中其父母(其未來生活的依賴者)受到人身傷害以至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父親死亡導致其撫養權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胎兒出生後不能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顯然有違公平且與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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