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doc 15頁)
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doc 15頁)內容簡介
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鄭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下列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遵照本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麵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鄭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下列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遵照本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麵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