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寶公司是否該支付借讀費(doc 7頁)
東寶公司是否該支付借讀費(doc 7頁)內容簡介
東寶公司是否該支付借讀費內容提要:
原告吳××與王××係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購買商品房事宜與南京東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寶公司)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同時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一份,在補充協議中,東寶公司承諾保證其孩子入讀力學小學分校,有關借讀的一切費用由東寶公司承擔,另外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與東寶公司無關,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學為由提出退房要求。協議生效後,原告即為其孩子入讀力學小學分校交納了190元的借讀費和1萬元的捐資助學款(依校方規定,借讀生必須交納每學期190元借讀費和每學年2 500元捐資助學款)。後原告二人持交費收據要求東寶公司履行補充協議的約定,承擔上述已交納的費用。東寶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由其承擔的隻是借讀費,而不包括捐資助學款,故不同意承擔此筆費用。因雙方協商未成,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有關借讀費用共計11 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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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與王××係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購買商品房事宜與南京東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寶公司)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同時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一份,在補充協議中,東寶公司承諾保證其孩子入讀力學小學分校,有關借讀的一切費用由東寶公司承擔,另外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與東寶公司無關,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學為由提出退房要求。協議生效後,原告即為其孩子入讀力學小學分校交納了190元的借讀費和1萬元的捐資助學款(依校方規定,借讀生必須交納每學期190元借讀費和每學年2 500元捐資助學款)。後原告二人持交費收據要求東寶公司履行補充協議的約定,承擔上述已交納的費用。東寶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由其承擔的隻是借讀費,而不包括捐資助學款,故不同意承擔此筆費用。因雙方協商未成,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有關借讀費用共計11 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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