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協議在美國法院的適用情況(doc 7頁)
WTO協議在美國法院的適用情況(doc 7頁)內容簡介
WTO協議在美國法院的適用情況內容提要:
對於這些國際條約來說,就“不僅需要在國際層麵上而且需要在國內層麵上予以適用”。(參見格林:《國際法》,1987年,英文版,第10頁。)WTO就屬於該種條約,其在國內層麵的適用包含了在一國國內法院的適用。
屬於國際條約的WTO協議是指多個成員國在烏掛圭多邊回合貿易談判時所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包括《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及其多種附屬協議,其內容從主體角度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主要針對成員的,包含國家和政治實體;二是涉及自然人和經濟實體的。具體來說,針對成員的協議主要有:
1.貨物貿易多邊協議(GATT1994)以及其它與貨物貿易相關的協議,主要包括:衛生檢疫措施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海關估價協議、裝船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保障措施協議、農產品協議和政府采購協議等。
2.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以及其他服務貿易的附屬協議。包括:金融服務協議、自然人移動協議、基礎電信協議和航空運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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