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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可得利益賠償(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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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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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論合同法可得利益賠償(doc 10頁)內容簡介
論合同法可得利益賠償內容提要:
理論上認為,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一般有兩條:一是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應與合同解除這種救濟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而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當事人恢複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履行後才達到的狀態;二是由於救濟手段的多樣性,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一種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意味著其不願再維持合同的效力,也就不應得到合同履行後所得的可得利益。《合同解除後可得利益損失不該賠》一文的理由也大致是這兩條。
  第一條理由中有兩個問題:1.可得利益是一種期待利益,即未來可獲得的已預見收益,它雖然在合同履行後才能實現,但它在合同生效後即依法產生並受合同的保護,合同解除(追究違約責任時解除合同,下同)雖然使當事人恢複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期待利益受到損害,可得利益無法實現,但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得到救濟,受到損害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也有權得到救濟。這也應該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在賠償範圍上的區別。2.一般來講,獲取可得利益是訂立合同-特別是商事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所以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在賠償了期待利益的損失之後,受害人就達到了合同如果如期履行一般的狀態-即使合同解除使當事人恢複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獲取可得利益-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仍能得到實現。因此賠償期待利益可以作為實際履行的替代方法來使用,這也是違約救濟的功能和作用。這與締約過失責任不同。締約過失侵害的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因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對信賴利益的保護,使因信賴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而在訂立合同之前或訂立合同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及因訂立合同而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損失得到返還和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於合同從未訂立之前的狀態。而合同解除是使當事人恢複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兩者的區別在於:合同從未訂立之前合同目的尚不存在;恢複到合同訂立前合同目的仍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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