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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時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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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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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通知, 債權人, 股東, 賠償責任
談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時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doc 6頁)內容簡介
談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時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內容提要: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冊資本金對公司債權人具有擔保作用。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義務時,減資行為對該等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股東應當在其減少出資的範圍內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對該等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
上海孝誠健康信息谘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孝誠公司”)於2007年11月6日成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股東為戴衛華、北京中頤經典健康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頤研究院”)。孝誠公司章程第五條約定:戴衛華第一期出資額為30萬元;中頤研究院第一期出資額為70萬元;第一期出資於2007年10月19日出資完畢;其餘戴衛華未出資額為120萬元,中頤研究院未出資額為280萬元,於2009年8月29日之前繳。
某年6月22日,陳梅華(作為乙方)與孝誠公司(作為甲方)簽訂《聖醫堂健康管理協議書》一份。合同約定:乙方自願選擇“四星級療養卡5萬元/卡”的服務項目,成為聖醫堂健康管理會員,並交納相關費用5萬元,享受相應的服務內容。合同簽訂前後,陳梅華支付孝誠公司療養訂金等費用共1,180元、服務費5萬元。
某年9月26日,孝誠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形成決議:一、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金由原來的500萬元減少至100萬元,其中戴衛華認繳出資額30萬元,出資比例30%;中頤研究院認繳出資額70萬元,出資比例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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