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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放棄權利依法擔責的案例解析(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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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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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 案例解析
保險公司放棄權利依法擔責的案例解析(doc 9頁)內容簡介
保險公司放棄權利依法擔責的案例解析內容提要:
在“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文本的有關“告知事項”中,投保人黃某和保險人人壽佛山分公司均未填寫“是”與“否”,這就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新聞提示
這是一起特殊的保險合同糾紛案。投保人從事保險業務代理數月後離職,在連續購買了223.8萬元的人身保險後不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保險受益人向人壽佛山分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於是受益人將人壽佛山分公司推上了法庭被告席。
遭遇車禍意外死亡
某年7月7日淩晨1時,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黃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據妻子何某陳述:6日晚11時許,黃某去找朋友聊天,獨自一人走出家門。7日淩晨1時,黃某被人發現倒斃於離家兩公裏的105國道上,交警部門於當天抓獲了駕車從黃某身上開過的肇事司機吳某。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經過鑒定認為,黃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法醫鑒定報告同時指出,吳某駕駛的轎車與黃某發生碰撞之前,黃某就已受到致命傷害而倒地,處於瀕臨死亡或已經死亡狀態。據此,交警部門認為,吳某車輛的碰撞並沒有加重對黃某的損害,吳某與黃某的死亡無關。
那麼,黃某到底是被誰撞死的呢?交警部門經多方調查,一直無法查清這起交通事故的事實,黃某之死成了不解之謎。
生前買下巨額保單
就在黃某死亡前4個月,即當年的3月6日,黃某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下稱人壽佛山分公司),投保“祥和定期保險”(保險金額20萬元)和“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兩份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黃某,受益人均為妻子何某。在投保單的有關項目中,黃某填寫的是:工作單位是“倫教建築水電安裝隊”,職業是“負責人”,職業代碼是“070121”,平均年收入為5萬。
對於投保單第三項告知事項中的第十一款即“A.目前是否有已參加或正在申請參加的其他人身保險?如有,請告知承保公司、保險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單生效時間;B.過去兩年內是否曾被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請人身保險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條件承保;C.過去有無向保險公司索賠”。在“祥和定期保險”的投保單中,三項中均填寫了“否”;而在“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的投保單中,投保人黃某和人壽佛山分公司雙方均沒有在上麵的問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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