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融監管法案內容及其對我國啟示(doc 7頁)
美國金融監管法案內容及其對我國啟示(doc 7頁)內容簡介
美國金融監管法案內容及其對我國啟示內容提要:
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內容龐雜,條款眾多,這裏主要擇其重點進行分析。
首先,防範係統性風險。曆來各國金融監管法案對此均不曾涉及,美國作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並給出了很詳盡的規定。
決定建立金融穩定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委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及七家金融監管機構的高級官員,主要職責是找出威脅金融體係穩定的因素和監管上的漏洞,向各監管機構提出調整建議。比如,當委員會認為一些金融企業太大或太複雜而有可能威脅金融穩定時,就會向美聯儲提出建議,對這些企業實施更嚴厲的監管;經委員會同意後,美聯儲可要求貸款機構提高資本金,限製金融企業的合並和收購等擴張活動,並有權拆分那些被視為對金融市場穩定存在威脅的企業。
實施“沃爾克規則”。總體來說“沃爾克規則”是對混業、分業經營的一種糾正。其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重新進行分離,同時要求銀行對私募基金和對衝基金的投資額不能超過基金總資產的3%以及銀行自身核心資本的3%,以此限製銀行利用自有資本進行自營交易;同時對銀行規模也進行了限製,要求銀行進行重組並購時,收購後的關聯負債不得超過所有金融機構負債的10%。“沃爾克規則”目的是為了有效隔離銀行與自營交易中的風險,對我國金融監管的風險防範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但是也不無非議,因為沃爾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斷言在所有金融創新中隻有ATM機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認為這一規則過於謹慎。此法案中的相關條款可視為是對沃爾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種折中的妥協。
對金融衍生品監管進行改革。要求銀行剝離農產品、股票、能源、金屬以及未清算的CDS交易,但可從事利率、外彙以及黃金和白銀的掉期交易;且絕大多數場外衍生品將通過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進行,以便市場和監管機構更容易跟蹤這些交易;此外監管機構還將提高對擁有大額掉期頭寸的公司的資本要求,並有權對單一交易者所擁有的合約數量加以限製。其中,衍生產品要求集中交易、統一清算的規定,完全顛覆了理論界尤其是哈佛學派的觀點,對於衍生產品而言,場外交易就是它們的生命力,根據BIS的統計,2009年末全球衍生品合約麵值有636.4萬億,僅3.4%是在交易所交易的。這條很難做到。
對此,在中國無需擔心。因為中國國內的所有衍生品交易都不允許雙邊交易,基本上都是集中交易、統一清算。最早運行這種模式的是中國外彙交易中心,起初由於我們尚未充分認識到IT在交易過程中的作用,還遭到很多反對。事實證明,這種模式為後來的外彙體製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中國始終把監管放在前、交易自由放在後的思路曾招致不少非議,但就此次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內容來看,美國也開始體現出這種傾向。
確立信用證券化產品的風險留存要求。信用證券化產品發行人需持有他們打包或出售的債務中至少5%的份額,即被迫保留一定的信用風險。目的是將發行人的利益和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這對投資者保護也是一種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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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內容龐雜,條款眾多,這裏主要擇其重點進行分析。
首先,防範係統性風險。曆來各國金融監管法案對此均不曾涉及,美國作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並給出了很詳盡的規定。
決定建立金融穩定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委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及七家金融監管機構的高級官員,主要職責是找出威脅金融體係穩定的因素和監管上的漏洞,向各監管機構提出調整建議。比如,當委員會認為一些金融企業太大或太複雜而有可能威脅金融穩定時,就會向美聯儲提出建議,對這些企業實施更嚴厲的監管;經委員會同意後,美聯儲可要求貸款機構提高資本金,限製金融企業的合並和收購等擴張活動,並有權拆分那些被視為對金融市場穩定存在威脅的企業。
實施“沃爾克規則”。總體來說“沃爾克規則”是對混業、分業經營的一種糾正。其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重新進行分離,同時要求銀行對私募基金和對衝基金的投資額不能超過基金總資產的3%以及銀行自身核心資本的3%,以此限製銀行利用自有資本進行自營交易;同時對銀行規模也進行了限製,要求銀行進行重組並購時,收購後的關聯負債不得超過所有金融機構負債的10%。“沃爾克規則”目的是為了有效隔離銀行與自營交易中的風險,對我國金融監管的風險防範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但是也不無非議,因為沃爾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斷言在所有金融創新中隻有ATM機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認為這一規則過於謹慎。此法案中的相關條款可視為是對沃爾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種折中的妥協。
對金融衍生品監管進行改革。要求銀行剝離農產品、股票、能源、金屬以及未清算的CDS交易,但可從事利率、外彙以及黃金和白銀的掉期交易;且絕大多數場外衍生品將通過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進行,以便市場和監管機構更容易跟蹤這些交易;此外監管機構還將提高對擁有大額掉期頭寸的公司的資本要求,並有權對單一交易者所擁有的合約數量加以限製。其中,衍生產品要求集中交易、統一清算的規定,完全顛覆了理論界尤其是哈佛學派的觀點,對於衍生產品而言,場外交易就是它們的生命力,根據BIS的統計,2009年末全球衍生品合約麵值有636.4萬億,僅3.4%是在交易所交易的。這條很難做到。
對此,在中國無需擔心。因為中國國內的所有衍生品交易都不允許雙邊交易,基本上都是集中交易、統一清算。最早運行這種模式的是中國外彙交易中心,起初由於我們尚未充分認識到IT在交易過程中的作用,還遭到很多反對。事實證明,這種模式為後來的外彙體製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中國始終把監管放在前、交易自由放在後的思路曾招致不少非議,但就此次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內容來看,美國也開始體現出這種傾向。
確立信用證券化產品的風險留存要求。信用證券化產品發行人需持有他們打包或出售的債務中至少5%的份額,即被迫保留一定的信用風險。目的是將發行人的利益和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這對投資者保護也是一種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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