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doc 9頁)
淺析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doc 9頁)內容簡介
淺析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內容提要: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教授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民法、商事法規、土地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製執行法或破產法之講義。
前項講義,須依據中華民國法律編述,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
……
第一次審查合格人員,由司法行政部發給證明文件,分發各地方法院學習,其期間及學習辦法,準用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學習規則之規定,但該地方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準,延長其學習期間六個月或一年。
第二次塵於學習期滿後,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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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任卸職證件及任職期內最後三年之考績情形,或該管長官出具之操行能力成績證明書。
二送審查前,最後連續經辦文稿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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