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則案例分析(doc 4)
合同法分則案例分析(doc 4)內容簡介
2002年1月,A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A公司)就一商品樓開發項目與B建築公司(下稱B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由B公司作為總承包商承建該商品樓開發項目,A公司按工程進度付款;建築工期為2年。
2002年7月,A公司與C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A公司向C銀行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同時約定將在建的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A公司與C銀行共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於A公司資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項,該建築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萬元、人工費400萬元;A公司依合同應承擔違約金200萬元。
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為追索欠款和違約金,於2003年8月訴至法院,申請保全在建商品樓,並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拍賣受償。C銀行因A公司逾期未還借款也於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對A公司的在建商品樓主張抵押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 A公司以在建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是否有效?並說明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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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A公司與C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A公司向C銀行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同時約定將在建的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A公司與C銀行共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於A公司資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項,該建築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萬元、人工費400萬元;A公司依合同應承擔違約金200萬元。
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為追索欠款和違約金,於2003年8月訴至法院,申請保全在建商品樓,並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拍賣受償。C銀行因A公司逾期未還借款也於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對A公司的在建商品樓主張抵押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 A公司以在建商品樓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是否有效?並說明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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