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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管理辦法(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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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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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管理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2月31日經局務會議通過,現予與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
2006年2月5日

第一條 為了支持和鼓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和參與市場競爭,便於納稅人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同時解決因彙總繳納增值稅帶來的地區稅收利益轉移、稅收征管等方麵的問題,進一步加強我省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經一般納稅人總機構申請和國稅機關批準,總機構向分支機構移送貨物可以不視同銷售處理,分支機構銷售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納的增值稅可以實行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由分支機構申報繳納(由主管國稅機關預征)和在總機構所在地由總機構彙總結算申報(由主管國稅機關彙總結算征收)的辦法(以下簡稱“預征—結算”辦法)征收管理。

第三條 “預征”分為按國稅機關審批確定的預征率計算預征和按月依銷售比例分攤法計算分配各分支機構應納增值稅預征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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