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doc 21頁)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doc 21頁)內容簡介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九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是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的執業權利源於法律的規定和委托人的授權。律師執業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和律師執業規範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和權限,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章程》製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是指導律師執業行為的準則,是評判律師執業行為是否符合律師職業要求的標準,是對違規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處分的依據。
第四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中的所有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應以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善意地理解、判斷和執行本規範。
第二章 律師的職業道德
第一節 基本準則
第六條 律師必須忠實於憲法、法律。
第七條 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八條 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於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第九條 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十條 律師應當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一條 律師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關注、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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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是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的執業權利源於法律的規定和委托人的授權。律師執業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和律師執業規範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和權限,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章程》製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是指導律師執業行為的準則,是評判律師執業行為是否符合律師職業要求的標準,是對違規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處分的依據。
第四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中的所有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應以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善意地理解、判斷和執行本規範。
第二章 律師的職業道德
第一節 基本準則
第六條 律師必須忠實於憲法、法律。
第七條 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八條 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於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第九條 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十條 律師應當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一條 律師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關注、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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