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執法責任製實施辦法(doc 11)
昆明市行政執法責任製實施辦法(doc 1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昆明市執法責任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應遵守本辦法。
法定委托組織及其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製是指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的管理權限,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分解到各執法崗位,明確責任人,並對其違法執法行為進行追究的工作製度。
第四條 實施執法責任製,要堅持職權法定、權責明確和實行公正、公開,有錯必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責任與處分相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製的建立和實施。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機構負責。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執法責任製的建立和實施,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實行執法責任製的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部門的法製機構或行政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執法責任製的實施,並負責查處違法執法行為工作。
第二章 執法部門責任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各內設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確定執法權限,並製定具體的考評獎懲辦法。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負責實施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依法貫徹執行的責任,各部門應當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行政執法部門對其他執法部門在本行政管轄範圍內依法實施的執法行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職權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各項審批、許可、確認、裁決等申請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審查辦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辦理期限未 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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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昆明市執法責任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應遵守本辦法。
法定委托組織及其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製是指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的管理權限,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分解到各執法崗位,明確責任人,並對其違法執法行為進行追究的工作製度。
第四條 實施執法責任製,要堅持職權法定、權責明確和實行公正、公開,有錯必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責任與處分相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製的建立和實施。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機構負責。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執法責任製的建立和實施,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實行執法責任製的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部門的法製機構或行政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執法責任製的實施,並負責查處違法執法行為工作。
第二章 執法部門責任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各內設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確定執法權限,並製定具體的考評獎懲辦法。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負責實施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依法貫徹執行的責任,各部門應當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行政執法部門對其他執法部門在本行政管轄範圍內依法實施的執法行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職權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各項審批、許可、確認、裁決等申請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審查辦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辦理期限未 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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