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doc 4頁)
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doc 4頁)內容簡介
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內容提要: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應依本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規定記載相關條文。
第4條 保險人與要保人簽訂投資型保險契約前,應將相關信息充分揭露;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它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信息揭露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5條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它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二、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會計處理準則,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三、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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