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doc11
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doc11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和養護花草樹木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市城市綠化應當以種樹為主。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負責華苑產業區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建設、規劃、市政、房管、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加強綠化科學研究,培育、選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不產生物種侵害的植物新品種,提倡植物多樣性,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和綠化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藝術水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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