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條例(doc 55頁)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doc 55頁)內容簡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目錄:
一、了解現行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製;
二、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三、熟悉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四、掌握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五、了解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六、掌握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內容提要:
安全監察辦事處”是指地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設立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製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安全監察。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的有關情況,並可以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並配合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阻撓。
安全檢查權。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煤礦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事故多發地區的煤礦,應當實施重點安全檢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對全國煤礦的全麵安全檢查或者重點安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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