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規定(doc 28頁)
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規定目錄:
九、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
十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十二、安全警示標誌的規定
十四、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十五、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
十六、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
十七、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十八、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十九、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二十、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二十一、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二十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
二十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二十四、工傷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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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規定內容提要:
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不同於其他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應有更高的安全技術要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按照“三同時”的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並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直接影響到安全設施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
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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