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節錄)(doc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節錄)(doc 13)內容簡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立法依據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
二、職業病範圍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麵的職責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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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
二、職業病範圍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麵的職責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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