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文管理條例(doc 11)
陝西省水文管理條例(doc 11)內容簡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文專業規劃與水文站網建設管理
第三章 水文、水資源監測及資料管理
第四章 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
第五章 水文、水資源監測環境和監測設施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文管理,促進水文事業發展,發揮水文事業在防汛抗旱、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作用,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建設與管理,水文、水資源監測、調查評價,水文情報預報、分析計算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流域機構基本水文測站的水文活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的水文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文機構負責實施本省水文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協助派駐在當地的水文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條 省水文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省有關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負責為防汛抗旱、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等活動提供水文服務;
(三)負責本省水文專業規劃的具體編製和實施;
(四)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統一收集、審查、彙編水文資料;
(五)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水文情報預報及發布;
(六)負責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分析計算;
(七)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環境和監測設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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