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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doc 22)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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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實施細則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doc 22)內容簡介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做好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我們製定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開展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適應出資人監督工作需要,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監督,建立與完善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的審計認定製度,客觀評價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為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考核和獎懲提供參考依據,促進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第三條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任務:
  (一)財務基礎審計。在對企業風險與內部控製進行了解測試的基礎上,對企業資產、負債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財務收支的合規性,以及企業資產質量的變動狀況和重大經營決策等情況進行審計,以全麵、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企業績效評價。在財務基礎審計的基礎上,采用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係,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從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發展能力等財務績效與管理績效角度,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經營績效進行全麵分析和客觀評價。
  (三)經濟責任評價。根據企業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和績效評價結論,綜合考慮企業發展基礎、經營環境等方麵因素,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主要經營業績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評估,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得出較為全麵、客觀和公正的評價結論。
  第四條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財務基礎審計範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並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範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於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戶數不低於被審計企業總戶數的50%。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一)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二)由企業負責人兼職的子企業;
  (三)任期內發生合並、分立、重組、改製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四)任期內關停並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狀況異常的子企業;
  (五)任期內未經審計或者財務負責人更換頻繁的子企業;
  (六)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第五條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財務基礎審計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近期內部與外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效率。利用企業內部與外部審計成果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在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時,應當對被審計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及內部審計製度的有效性進行適當評估,以合理確信內部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審計成果時,必須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適當的審計評估,以合理確信所引用的審計結論的真實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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