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doc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doc11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已經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有效實施各項貿易措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製、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實施優惠性貿易措施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不適用本條例。具體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另行製定。
第三條 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是指:
(一)在該國(地區)出生並飼養的活的動物;
(二)在該國(地區)野外捕捉、捕撈、搜集的動物;
(三)從該國(地區)的活的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
(四)在該國(地區)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五)在該國(地區)采掘的礦物;
(六)在該國(地區)獲得的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範圍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該國(地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隻能棄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廢碎料;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