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doc 24)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doc 24)內容簡介
第一條
海上保險契約,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允諾,於被保險人蒙受海上損害,即海事冒驗所發生之損害時,應依約定之條款及數額負責賠償之契約。
第二條
(一) 海上保險契約得因明訂條款,或商業習慣,擴展其範圍,凡被保險人與海程有關之內河或陸地危險均得受該契約之保障。
(二) 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時或在其他類似海事冒險時,凡投保海上保險者,本法在可能範圍內均應適用,但除本條所規定者外,對於海上保險以外之保險法律不發生影響。
第三條
(一) 所有海事冒險,均得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海上保險契約。
(二) 下列各款均屬海事冒險情節。
甲、船舶貨物或其他動產有蒙受海上危險可能者,是項財產在本法即稱為“受保財產”。
乙、收益、運費、客票、傭金、利得、或其他金錢利益或墊款,借貸, 或日用開支等項,因“受保財產”蒙受海上危險可能發生影響者。
丙、“受保財產”之所有人,利書關係人或負責人,因海上危險對第三者發生賠償責任可能者。
海上危險指稱因航海所發生之一切危險,例如海難、火燒、兵災海盜、流氓、竊盜、捕獲、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棄,船員故意行為,或其他保險所注明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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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契約,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允諾,於被保險人蒙受海上損害,即海事冒驗所發生之損害時,應依約定之條款及數額負責賠償之契約。
第二條
(一) 海上保險契約得因明訂條款,或商業習慣,擴展其範圍,凡被保險人與海程有關之內河或陸地危險均得受該契約之保障。
(二) 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時或在其他類似海事冒險時,凡投保海上保險者,本法在可能範圍內均應適用,但除本條所規定者外,對於海上保險以外之保險法律不發生影響。
第三條
(一) 所有海事冒險,均得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海上保險契約。
(二) 下列各款均屬海事冒險情節。
甲、船舶貨物或其他動產有蒙受海上危險可能者,是項財產在本法即稱為“受保財產”。
乙、收益、運費、客票、傭金、利得、或其他金錢利益或墊款,借貸, 或日用開支等項,因“受保財產”蒙受海上危險可能發生影響者。
丙、“受保財產”之所有人,利書關係人或負責人,因海上危險對第三者發生賠償責任可能者。
海上危險指稱因航海所發生之一切危險,例如海難、火燒、兵災海盜、流氓、竊盜、捕獲、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棄,船員故意行為,或其他保險所注明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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