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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doc 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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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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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事故, 事故處理, 規則
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doc 34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及時正確處理鐵路行車事故,維護鐵路運輸秩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鐵路運輸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製定本規則。
第1.0.2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鐵路企業和國家鐵路企業參股並委托國家鐵路企業經營的地方鐵路。國家鐵路企業的機車,車輛,客、貨列車在地方鐵路營運時發生的事故按本規則辦理。地方鐵路自營範圍內的區段可比照本規則自行製定行車事故處理規則。
第1.0.3條 凡因違反規章製度、違反勞動紀律、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車中造企業管理員傷亡、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影響正常行車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構成行車事故。
第1.0.4條 發生行車事故,應采取積極措施,迅速搶救,盡量減少損失。
第1.0.5條 處理事故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法規、規章為準繩,認真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製定對策。對事故責任者,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事故性質、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第1.0.6條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是鐵路行車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
鐵道部安全監察特派員辦事處依據本規則參與所轄區域發生的行車重大、大事故調查並提出定性、定責建議。
第二章 行車事故分類
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節 特別重大事故構成條件
第2.1.1條 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或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衝突、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第二節 重大事故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第2.2.1條 客運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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