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遊條例(doc 15)
海南省旅遊條例(doc 15)內容簡介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旅遊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旅遊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書麵征求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旅行社設立分社,必須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和審批手續。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禁止以承包、租賃旅行社分社或者門市部(營業部),或者接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導遊服務公司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海南省旅遊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旅遊產業的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旅遊產業開發、經營、服務、管理活動或者旅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遊產業應當發揮海南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熱帶海島休閑度假旅遊特色,堅持旅遊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產業的管理與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促進旅遊產業的發展,管理與監督旅遊經營活動。
第二章 旅遊產業的發展與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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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旅遊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書麵征求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旅行社設立分社,必須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和審批手續。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禁止以承包、租賃旅行社分社或者門市部(營業部),或者接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導遊服務公司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海南省旅遊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旅遊產業的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旅遊產業開發、經營、服務、管理活動或者旅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遊產業應當發揮海南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熱帶海島休閑度假旅遊特色,堅持旅遊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產業的管理與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促進旅遊產業的發展,管理與監督旅遊經營活動。
第二章 旅遊產業的發展與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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