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個人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必須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和建房設計圖,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在個人原使用的宅基地內建設住宅的,參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在個人原使用宅基地以外建設住宅的,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二、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麵、堆棄垃圾等以致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三、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第七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本決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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