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監督檢驗規程(doc 25)
電梯監督檢驗規程(doc 25)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驗收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
本規程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這些設備的監督檢驗規程另行製定。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電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電梯,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7588—1995)和《電梯安裝驗收規範》(GB10060—1993)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程製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製。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檢驗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電梯,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方法及自檢報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從事電梯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附錄1所列的檢測檢驗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附錄1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範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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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驗收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
本規程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這些設備的監督檢驗規程另行製定。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電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電梯,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7588—1995)和《電梯安裝驗收規範》(GB10060—1993)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程製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製。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檢驗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電梯,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方法及自檢報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從事電梯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附錄1所列的檢測檢驗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附錄1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範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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