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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我國勞動法的行政處罰辦法的製定(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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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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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 製定
違反我國勞動法的行政處罰辦法的製定(doc 5頁)內容簡介
違反我國勞動法的行政處罰辦法的製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的時間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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